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墓碑石材(TB-CN005)  


  先說說散文吧。
  
  散文與小說最大的差異便在散文奠基於作者的真實經歷,讀者閱讀散文時咸信內容為真,或許細節處被作者做了更動,又或許作者的記憶與判斷本身有些微不可靠之處,但讀者閱讀散文時,認為自己貼近的是作者真實的一面。近代以來散文悄悄生出變體,詩、散文、小說有了各式結合,其中有種很可怕的東西值得留意,就是披著散文外貌的小說,寫手將小說偽裝成散文模樣博取讀者的感情,失卻散文最重要的那一點真,我說的不是散文小說化或小說散文化,是蓄意欺騙。
    
  文學創作理應自由自在,法律並沒有規定散文要怎麼寫,即使散文研究家羅列出規則,即使讀者認為這是共識,我們也不能將出格的人扭上法庭,頂多只能非議他。
  
  接著說說文學獎。
  文學獎與文學不同,這是比賽,比賽有比賽的規則,不過大部分的文學獎為了『尊重創作者、尊重文學創作』,並沒有將規則訂得太清楚(或者說我們舉辦跑步比賽時,並不會明文規定一定要用腳跑),導致近年有不少人把小說當散文投稿參賽。
  
  鍾怡雯月初發表了一篇〈神話不再〉,講述她兩年前參加某文學獎的散文評比,參賽作品中兩篇有虛構之嫌,一篇是原住民題材,一篇是投稿者治療愛滋的過程,主辦單位不好意思把規定說死也不想被矇,乾脆打電話去問投稿者,寫原住民題材的坦承虛構,文章就被撤下去,寫治療愛滋病的宣稱內容屬實,於是文章留了下來,後來還得了首獎。
  
  鍾怡雯自稱不吐不快,她認為得獎人根本沒有罹患什麼愛滋病,藉由消費愛滋來得獎。得獎人也寫了一篇文章回應,其中摘要如下:『如果散文造假呢?文學的本質不都是「虛構」的嗎?文學獎的細則上有規定凡散文寫到疾病,家人過世,就得附上就醫記錄,死亡證明書嗎?散文創作獎如果是要求「真實/寫實」才能入選或得獎,主辦單位要「嚴加說明」,如果散文寫到愛滋,而剛好書寫者的愛滋身份獲主辦方「核實」符合散文真實/寫實條件之一,但主辦單位沒有權利把作者是否是愛滋告知他人。』
  
  這段話我看了有三個感受:一、文學應是建構於真實,不過透過各種(或真或假的)面貌來呈現,文學的本質於我絕非虛構;二、這是比賽欸,比賽的文體應有限制,於我,『大量虛構』的散文就是小說,如果主辦單位不在意真假,又何必打電話確認;三、此人甚為狡詐,利用愛滋病混淆視聽,『我或許是真的,我或許是假的,但你本來就沒說要真的還假的,尤其你無法證實我是真的還是假的,有沒有得愛滋是我個人隱私。』
  
  想想,今天一個人趁著隔壁阿花死了,便寫一篇散文說自己跟阿花密戀多年,過程驚天地泣鬼神兩人情比金堅,現在阿花逝去自己生不如死,結果人沒死倒是騙了一堆咩,只欺那阿花死無對證。這人有無道德啊?
  
  文學的呈現有虛有實,文學獎亦有實有虛,不過有人認為文學作品是實、文學獎座是虛名,有人認為文學獎座是實、個人道德是虛名,如此罷了。投稿文學獎無須附上各式證明,但投稿人最好謹記,法律/規則/條文不過是道德的最低標準,誠然我們不知某得獎者是否為愛滋患者,但如果無意暴露自己的隱私,又何必將自己的隱私寫成散文公諸於世呢?怎麼不為了世間眼光往小說類投稿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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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徐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